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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欠繳之營業稅額確定後得逕以其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營業人欠繳之營業稅額確定後得逕以其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

函釋全文

營業人(含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應納之營業稅額經確定後,稽徵機關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逕以其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同時函知營業人更正後之累積留抵稅額金額。(財政部91/06/07台財稅字第091045247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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