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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退還建築改良物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申請退還建築改良物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說明:二、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依主旨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財政部89/10/12台財稅第08904572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退還建築改良物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要旨:申請退還建築改良物溢付稅額應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