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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商號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其稅額准予退還之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獨資商號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其稅額准予退還之條件

函釋全文

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財政部90/04/04台財稅字第09004522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獨資商號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其稅額准予退還之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發布,要旨:獨資商號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其稅額准予退還之條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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