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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商號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其稅額准予退還之條件
要旨
獨資商號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其稅額准予退還之條件
函釋全文
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財政部90/04/04台財稅字第09004522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