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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替保稅區廠商從事再生處理並僅就再生良品請款者其溢付之進口營業稅可核實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替保稅區廠商從事再生處理並僅就再生良品請款者其溢付之進口營業稅可核實退還

函釋全文

○○公司替保稅區廠商從事使用過測試晶圓之再生處理,該公司如僅就再生後之良品部分向保稅區廠商請款,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申報之銷項稅額,上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本案同意參照本部91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113號令規定,授權查明辦理。(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7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替保稅區廠商從事再生處理並僅就再生良品請款者其溢付之進口營業稅可核實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