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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裝修租用建築物供經營旅館其支出之溢付稅額可予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2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裝修租用建築物供經營旅館其支出之溢付稅額可予退還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裝修租用之建築物,供經營旅館業務使用,相關裝修工程款等裝潢設備支出,是否屬固定資產乙案。說明:二、本案如經查明該公司申報之裝修工程確係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可認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之固定資產-租賃權益改良項目(編者註:現行規定已修正),該公司申請依營業稅法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應查明後退還。(財政部賦稅署92/01/06台稅二發字第0910458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裝修租用建築物供經營旅館其支出之溢付稅額可予退還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發布,要旨:裝修租用建築物供經營旅館其支出之溢付稅額可予退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