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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裝修租用建築物供經營旅館其支出之溢付稅額可予退還
要旨
裝修租用建築物供經營旅館其支出之溢付稅額可予退還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裝修租用之建築物,供經營旅館業務使用,相關裝修工程款等裝潢設備支出,是否屬固定資產乙案。說明:二、本案如經查明該公司申報之裝修工程確係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可認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之固定資產-租賃權益改良項目(編者註:現行規定已修正),該公司申請依營業稅法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應查明後退還。(財政部賦稅署92/01/06台稅二發字第0910458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