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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因信託財產溢付之營業稅可於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後核實退還

會議日期 92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營業人因信託財產溢付之營業稅可於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後核實退還

函釋全文

營業人(委託人)因將財產交付信託而溢付之營業稅,可於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就受託人處分該信託財產之銷項稅額範圍內,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部核准。(財政部92/06/19台財稅字第092045376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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