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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退還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之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退還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之規定

函釋全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額,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5年(編者註: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修正,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下同)間不行使而消滅。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財政部101/05/08台財稅字第101000798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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