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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退還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之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退還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之規定

函釋全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額,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5年(編者註: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修正,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下同)間不行使而消滅。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財政部101/05/08台財稅字第101000798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退還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之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退還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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