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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由海關代徵案件其執行及加徵滯納金適用法律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81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由海關代徵案件其執行及加徵滯納金適用法律釋疑

函釋全文

三、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徵收程序,自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四、至加徵滯納金部分,為實體規定,應適用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之規定(編者註:現行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編者註:現行由行政執行署各地方分署負責執行)部分,因屬程序規定,如本案另涉及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其移罰仍應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財政部關稅總局81/02/26台總局評字第00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由海關代徵案件其執行及加徵滯納金適用法律釋疑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81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由海關代徵案件其執行及加徵滯納金適用法律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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