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人依法院執行命令改付租金與出租人之債權人如出租人已停業之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承租人依法院執行命令改付租金與出租人之債權人如出租人已停業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承租人依法院執行命令,改付租金與出租人之債權人,如出租人已停業,稽徵機關應先通知辦理復業,並領用及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惟出租人如通知無著,並經稽徵機關通報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者,得參照本部80年1月8日台財稅第790426916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8/03/13台財稅字第098000525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承租人依法院執行命令改付租金與出租人之債權人如出租人已停業之處理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