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人依法院執行命令改付租金與出租人之債權人如出租人已停業之處理方式
要旨
承租人依法院執行命令改付租金與出租人之債權人如出租人已停業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承租人依法院執行命令,改付租金與出租人之債權人,如出租人已停業,稽徵機關應先通知辦理復業,並領用及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惟出租人如通知無著,並經稽徵機關通報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者,得參照本部80年1月8日台財稅第790426916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8/03/13台財稅字第098000525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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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