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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應按業別規模補徵營業稅
要旨
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應按業別規模補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課徵營業稅之稅率,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之規定;查獲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案件,補徵營業稅時亦同。(財政部75/08/11台財稅第75545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