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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應按業別規模補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應按業別規模補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課徵營業稅之稅率,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之規定;查獲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案件,補徵營業稅時亦同。(財政部75/08/11台財稅第75545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應按業別規模補徵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8 月 11 日發布,要旨: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應按業別規模補徵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