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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登記承攬工程未滿月應依查獲銷售額換算決定適用之稅率
要旨
未辦登記承攬工程未滿月應依查獲銷售額換算決定適用之稅率
函釋全文
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擅自承攬工程,其施工前後月份均未滿月,應按查獲銷售額除以實際營業日數,再乘以30天計算每月銷售額,並依其每月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決定應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財政部85/06/05台財稅第8519068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