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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登記承攬工程未滿月應依查獲銷售額換算決定適用之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未辦登記承攬工程未滿月應依查獲銷售額換算決定適用之稅率

函釋全文

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擅自承攬工程,其施工前後月份均未滿月,應按查獲銷售額除以實際營業日數,再乘以30天計算每月銷售額,並依其每月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決定應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財政部85/06/05台財稅第8519068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辦登記承攬工程未滿月應依查獲銷售額換算決定適用之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發布,要旨:未辦登記承攬工程未滿月應依查獲銷售額換算決定適用之稅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