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登記分支機構開立總機構發票未有漏稅免罰
要旨
未辦登記分支機構開立總機構發票未有漏稅免罰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51條第一10則)(財政部賦稅署106/06/20臺稅消費字第106045624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登記分支機構開立總機構發票未有漏稅免罰
(本文參閱第51條第一10則)(財政部賦稅署106/06/20臺稅消費字第10604562480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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