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事項於一定期間內免罰
要旨
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事項於一定期間內免罰
函釋全文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之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同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者,於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財政部111/08/08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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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