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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票記載不全或不實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法處罰
要旨
發票記載不全或不實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之情事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3/04/27台財稅第8315909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