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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票記載不全或不實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法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發票記載不全或不實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之情事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3/04/27台財稅第8315909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發票記載不全或不實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法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發票記載不全或不實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法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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