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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每張所載之銷售額係指已開立發票所載銷售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每張所載之銷售額係指已開立發票所載銷售額

函釋全文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財政部99/11/10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每張所載之銷售額係指已開立發票所載銷售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係指已開立發票所載銷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