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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立發票金額錯誤未作廢重開處罰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開立發票金額錯誤未作廢重開處罰原則

函釋全文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其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一)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要件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二)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者,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財政部112/09/28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開立發票金額錯誤未作廢重開處罰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發布,要旨:開立發票金額錯誤未作廢重開處罰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