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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會議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函釋全文

一、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一。二、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且未逾30日者,依同法第49條前段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二。(財政部111/12/13台財稅字第111046984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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