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而逾期繳納稅款之處理
要旨
已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而逾期繳納稅款之處理
函釋全文
營業人於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因故未能及時繳納稅款檢同繳納收據辦理申報,如已依照規定格式填具銷售額申報書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稽徵機關可先行受理申報,其應補稅款,除應加強催繳外,並就其逾期繳納稅款部分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財政部76/08/25台財稅第7600757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