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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應依法補稅處罰
要旨
一7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應依法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假借(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情形迭有發生,允應加強查核覈實課稅,以杜取巧而維護租稅公平。說明:二、凡具有營利事業型態之營業人,假借(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者,應根據事實認定,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法處罰,其有涉及刑責者,並應依法究辦。(財政部80/07/10台財稅第8012507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