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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依法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經查獲有銷售應稅情事之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一9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依法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經查獲有銷售應稅情事之處罰

函釋全文

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者,僅限於專營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前開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原依法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嗣經稽徵機關查獲有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情事,則該等營業人非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已不符前開免辦營業登記規定,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尚非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處罰。(財政部102/09/12台財稅字第102006294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9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依法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經查獲有銷售應稅情事之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