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5兼營營業人未開立發票並漏報免稅銷售額之處罰
要旨
三15兼營營業人未開立發票並漏報免稅銷售額之處罰
函釋全文
公司未依法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並漏報應稅、免稅銷售額,依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4625420號函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依此,兼營營業人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免稅銷售額者,應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後,依前開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105/04/20臺稅消費字第105005444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