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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同筆交易購貨及退貨均未申報者免補稅及處漏稅罰
要旨
五2同筆交易購貨及退貨均未申報者免補稅及處漏稅罰
函釋全文
營業人購買貨物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時,亦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尚無漏稅情事,除查明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免予補稅及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處)(財政部76/02/27台財稅第76303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