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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處罰規定
要旨
五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處罰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檢發研商「虛設行號(編者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營業人以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或退還營業稅款事宜」會議紀錄。決議:本案應分別依情節,予以論處:1.關於涉嫌虛設行號部分:涉嫌虛設行號之負責人及共同行為人,應依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罪暨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3條之規定辦理。3.偽造、變造統一發票或偽造印戳之行為人,應依刑法偽造文書或偽造印文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3條之規定辦理。4.虛設行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3條規定移送法辦,所需具備之要件與證件,應力求周延,俾為司法機關之裁判佐證。(財政部76/05/06台財稅第76373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5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