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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6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處罰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五16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處罰原則

函釋全文

一、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編者註:現行同條1項第5款)規定之案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37號解釋意旨,應以虛報進項稅額之營業人是否逃漏稅款為處罰要件,與開立憑證者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情形無涉。二、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證,應依本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刑責。(財政部98/12/07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5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16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處罰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五16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處罰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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