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7營業人涉嫌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案件應確實查明有無交易事實
要旨
五17營業人涉嫌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案件應確實查明有無交易事實
函釋全文
營業人涉嫌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案件,應確實查明營業人與開立憑證營業人間有無交易事實,不得逕以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編者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或「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據以認定該營業人無進貨事實或取得不實交易憑證。(財政部99/12/08台財稅字第09904544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7 款類次:5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