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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3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七13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罰

函釋全文

進口人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營業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編者註:現行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財政部98/03/11台財稅字第098000627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3 款類次:7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13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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