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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9計算漏稅額所應減除之累積留抵稅額以截至查獲日止各期最後更正者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八9計算漏稅額所應減除之累積留抵稅額以截至查獲日止各期最後更正者為準

函釋全文

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為計算漏稅額,於扣除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時,如各期累積留抵稅額,因營業人申報後經稽徵機關多次核定更正者,應以截至查獲日止各期最後更正之累積留抵稅額作為比較之稅額。(財政部97/01/18台財稅字第097045076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8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9計算漏稅額所應減除之累積留抵稅額以截至查獲日止各期最後更正者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