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2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將應稅開立為免稅並據以申報銷售額者應擇一從重處罰
要旨
八12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將應稅開立為免稅並據以申報銷售額者應擇一從重處罰
函釋全文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編者註:現行第1項)規定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99/05/10台財稅字第099000766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8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