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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4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要旨
八14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函釋全文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財政部100/03/07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8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