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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4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八14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函釋全文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財政部100/03/07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8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14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由財政部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八14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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