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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5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有關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規定之認定原則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八15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有關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規定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一、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第5條第1項及第16條有關「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不適用該標準免予處罰之規定,所稱「1年內」,指自每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所稱「相同違章事實」,指行為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同條項」規定;另違章事實次數之計算,以查獲次數為準,1次查獲數件違章者,其違章事實次數以1次計。又違章事實無論是否經處分及確定,均應計入違章事實次數,但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者,不予計入。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第1項第1款)有關納稅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不適用該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於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案件,所稱「1年內」,指自每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所稱「相同違章事實」,指行為人違反稅法「同條項款」規定;另違章事實次數之計算,以查獲次數為準,1次查獲數件違章者,其違章事實次數以1次計。又違章事實無論是否經處分及確定,均應計入違章事實次數,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者,不予計入。三、本令發布日前,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本令適用。(財政部109/10/22台財關字第109101601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5 款類次:8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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