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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1年內」之定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所稱「1年內」之定義

函釋全文

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所稱「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而言。(財政部76/10/02台財稅第760156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1年內」之定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10 月 02 日發布,要旨:所稱「1年內」之定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