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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1年內」之定義
要旨
所稱「1年內」之定義
函釋全文
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所稱「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而言。(財政部76/10/02台財稅第760156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