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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處罰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處罰原則

函釋全文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財政部113/03/21台財稅字第113045035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處罰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處罰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