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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五六獎發票如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不可先行核獎
要旨
中五六獎發票如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不可先行核獎
函釋全文
貴局建議5、6獎之中獎統一發票,如其他條件均核對相符,僅開立該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者,先行核發獎金乙案,核與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合,且易滋偽造、變造發票冒領獎金者可乘之機會,未便採行。(財政部賦稅署80/03/28台稅二發第8012442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