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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五六獎發票如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不可先行核獎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0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中五六獎發票如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不可先行核獎

函釋全文

貴局建議5、6獎之中獎統一發票,如其他條件均核對相符,僅開立該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者,先行核發獎金乙案,核與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合,且易滋偽造、變造發票冒領獎金者可乘之機會,未便採行。(財政部賦稅署80/03/28台稅二發第8012442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七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中五六獎發票如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不可先行核獎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0 年 03 月 28 日發布,要旨:中五六獎發票如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不可先行核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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