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8於兼營稅額計算辦法修正前取得股利申請更正未確定者可適用修正辦法
要旨
六18於兼營稅額計算辦法修正前取得股利申請更正未確定者可適用修正辦法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於95年12月21日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發布前,就以前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採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嗣主張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案件,有無該修正辦法規定之適用乙案。說明:二、兼營營業人於旨揭修正辦法發布日前,就以前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申請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案件,如自稽徵機關收件之次日起未逾30日,申請更正、退稅或表示不服,且無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可適用該修正辦法第8條之1、第8條之2及第8條之3規定。(財政部97/01/30台財稅字第097045079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6 章節:第4章 稅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