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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救濟未確定前欲變更登記仍需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要旨
行政救濟未確定前欲變更登記仍需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繳納半數應納稅款,提起行政救濟,在行政救濟尚未確定前,其未繳納之半數稅款,仍屬欠稅,依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得申請變更登記。(財政部80/08/26台財稅第8002609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