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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6就銷售額與稅額合計超過50元之交易彙開發票在檢舉及調查前已報繳者免罰
要旨
二36就銷售額與稅額合計超過50元之交易彙開發票在檢舉及調查前已報繳者免罰
函釋全文
營業人就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超過新臺幣50元之交易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給予買受人銷售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該營業人如於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彙總開立並報繳營業稅,應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予以免罰。(財政部賦稅署90/04/18台稅二發字第09004527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36 款類次:2 章節:第5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