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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提供登記證予他人投標代開發票除嚴處外其溢繳稅款核實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一7提供登記證予他人投標代開發票除嚴處外其溢繳稅款核實退還

函釋全文

關於營造廠商未實際承攬工程,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案件,該營造廠商除仍應依本部79年8月30日台財稅第780458461號函釋說明三規定辦理外,稽徵機關如查明並認定其有上開行為,且因此溢繳營業稅款者,准予核實退還。(財政部88/04/22台財稅第8819091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7提供登記證予他人投標代開發票除嚴處外其溢繳稅款核實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一7提供登記證予他人投標代開發票除嚴處外其溢繳稅款核實退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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