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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提供登記證予他人投標代開發票除嚴處外其溢繳稅款核實退還
要旨
一7提供登記證予他人投標代開發票除嚴處外其溢繳稅款核實退還
函釋全文
關於營造廠商未實際承攬工程,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案件,該營造廠商除仍應依本部79年8月30日台財稅第780458461號函釋說明三規定辦理外,稽徵機關如查明並認定其有上開行為,且因此溢繳營業稅款者,准予核實退還。(財政部88/04/22台財稅第8819091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