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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7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於一定期間得免開統一發票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一67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於一定期間得免開統一發票

函釋全文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者,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財政部106/02/24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7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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