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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登記分支機構開立總繳總機構發票未有漏稅免罰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未辦登記分支機構開立總繳總機構發票未有漏稅免罰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51條第一11則)(財政部賦稅署106/06/20臺稅消費字第105045624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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