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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6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發票申報進貨之扣抵涉及之行為罰及漏稅罰應採全案擇一從重處罰
要旨
五6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發票申報進貨之扣抵涉及之行為罰及漏稅罰應採全案擇一從重處罰
函釋全文
經查明該營業人進貨未取得實際銷貨人之憑證,而以虛設行號(編者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且有進貨事實,則已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編者註:同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按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規定,應採全案擇一從重處罰。(編者註:即以全案之行為罰合併計算再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93/05/17台財稅字第09304502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6 款類次:5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