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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屋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屋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

函釋全文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財政部95/12/29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1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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