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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買賣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應不課徵證券交易稅;其銷售額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2/07/14台財稅字第092045402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一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6 款類次:24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