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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經輔導登記其進項准專案核准扣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經輔導登記其進項准專案核准扣抵

函釋全文

主旨:檢送「檢討營業人假借(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查緝情形有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照會商決議事項辦理。

附件:「檢討營業人假借(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查緝情形有關事宜」會議紀錄

(三)對經輔導已自動辦理營業登記者,於辦理營業登記前,因興建工程需用材料或勞務之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雖已逾申報扣抵期限(編者註: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或所載不符營業稅法第33條之規定,如經查明確屬各該建屋工程所需之支出,其進項稅額,得專案核實,准予扣抵。(財政部80/12/23台財稅第8012662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經輔導登記其進項准專案核准扣抵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12 月 23 日發布,要旨: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經輔導登記其進項准專案核准扣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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