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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已獲分配之營業稅款亦得扣抵銷項稅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已獲分配之營業稅款亦得扣抵銷項稅額

函釋全文

二、法院(編者註:現增加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應於取得法院分配之營業稅款後,就所分配稅款(編者註:現改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編者註:現行為「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除收據聯應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外,如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扣抵聯應送交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三、至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應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之,如有滯欠未繳納者,應依欠稅程序處理;如已徵起者,對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應通知其就所徵起之稅額專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5/10/30台財稅第8519216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已獲分配之營業稅款亦得扣抵銷項稅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10 月 30 日發布,要旨: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已獲分配之營業稅款亦得扣抵銷項稅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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