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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已獲分配之營業稅款亦得扣抵銷項稅額
要旨
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已獲分配之營業稅款亦得扣抵銷項稅額
函釋全文
二、法院(編者註:現增加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應於取得法院分配之營業稅款後,就所分配稅款(編者註:現改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編者註:現行為「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除收據聯應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外,如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扣抵聯應送交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三、至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應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之,如有滯欠未繳納者,應依欠稅程序處理;如已徵起者,對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應通知其就所徵起之稅額專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5/10/30台財稅第8519216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