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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業出售營業人設定質權之質押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要旨
金融業出售營業人設定質權之質押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函釋全文
金融業出售債務人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係以清償其債權為目的,其所取得之價金,除該質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應就賣得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依現行規定銀行業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應准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1/03/23台財稅第8107600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0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