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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售郵政電子易付卡不課營業稅但向特約商收取之手續費應課稅
要旨
發售郵政電子易付卡不課營業稅但向特約商收取之手續費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貴公司(編者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網路電子商務及服務業小額付費需求,發售「郵政電子易付卡」一節,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貴公司發售旨揭「郵政電子易付卡」,買受人除支付該卡面值之金額外,如無須額外付費以取得該卡者,尚非營業稅課徵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至買受人持憑該卡於貴公司特約商店交易後,由特約商店向貴公司結帳請款時,貴公司所扣取之服務手續費,則屬銷售勞務之代價,應於結帳扣款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92/03/03台稅二發字第09204501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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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58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