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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接受國外勞務訂單依指示提供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營業人接受國外勞務訂單依指示提供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函釋全文

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6/08/23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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