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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銷售模具與免稅區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銷售模具與免稅區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模具」,應認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機器設備」,依法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模具」是否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機器設備」,經函准經濟部工業局76/04/14工一字第14339函復略以:「模具係使用於工廠產製產品時成型之用,乃現今大部分製品製造過程必須之製造方法,係生產事業生產產品之重要機器設備之一部分,因此模具可認屬機器設備之範圍」。(財政部76/05/05台財稅第76438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銷售模具與免稅區事業可適用零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05 月 05 日發布,要旨:銷售模具與免稅區事業可適用零稅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