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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將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貿易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7/0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8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零稅率證明文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零稅率證明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