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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將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貿易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7/0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8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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