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適用零稅率免附證明文件之條件
要旨
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適用零稅率免附證明文件之條件
函釋全文
自97年6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惟應於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外銷方式」欄填代號「4」及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填報銷售額。(財政部97/05/22台財稅字第097040486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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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8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