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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適用零稅率免附證明文件之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適用零稅率免附證明文件之條件

函釋全文

自97年6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惟應於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外銷方式」欄填代號「4」及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填報銷售額。(財政部97/05/22台財稅字第097040486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8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適用零稅率免附證明文件之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發布,要旨: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適用零稅率免附證明文件之條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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